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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(试行)
作者: 来源: 发表时间:2012-10-18 浏览次数: 字号:大 中 小
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学报出版活动,加强对高等学校学报的出版管理,促进高等学校学报的健康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报是高等学校主办的、以反映本校科研成果水平、促进教学工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,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。
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报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落实科学发展观;坚持为科研和教学服务,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、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,弘扬民族优秀科技文化,促进国际科技文化交流;坚持贯彻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;坚持实事求是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。
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遵守《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》。
第五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,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,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。
第六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是高等学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,学校应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;定期研究学报工作;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;重视并关心学报编辑部的建设,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业务水平,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和水平。
第七条 创办学报应具备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规定的条件。所在学校应保证学报的基本办刊经费,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、图书资料和设备,并帮助其逐步提高编辑出版工作现代化的水平。
第八条 学校应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。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,应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、监督和咨询作用。学校聘请各学科专家担任学报编辑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。
第九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,主编由校(院)长聘任。主编的条件是:
(一)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,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,有积极开拓进取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(二)熟悉报刊编辑出版及经营管理业务,熟悉与报刊有关的专业知识,具有较丰富的采编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写作能力,胜任终审定稿工作,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经营管理能力。
(三)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,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,坚持为全党全国大局服务的原则,执行社会主义新闻出版的工作方针和政策,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。
(四)学术造诣较深,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(五)取得社长、总编辑(主编)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》。
第十条 出版学报的高等学校,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学报编辑部,由分管校(院)长领导。
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规定配备满足学报编辑工作的编辑人员。学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,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
(二)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;
(三)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,熟悉编辑、出版业务,有较强的文字能力、组织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。
第十二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努力学习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,遵纪守法,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刻苦钻研业务,精心编辑,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、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。
第十三条 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,学报编辑人员的职务评聘、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。学校应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、进行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。
第十四条 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“质量第一”的原则,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,保证学报正确的政治方向,遵守学术道德规范,不断提高学报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。
第十五条 学报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、审稿、保密、编辑人员岗位责任、稿件处理、财务、稿酬和档案等各项制度,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实行科学化管理。
第十六条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遵守办刊宗旨,严格审稿,认真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,全面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,保证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。
第十七条 学报出版单位应建立学报阅评制度,每期学报出版后,应写出阅评报告。省教育厅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,可以随时调阅。
第十八条 学报出版后,除按照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向有关部门送交样刊外,还应分别向安徽省教育厅业务主管部门、资料室免费送交样本各两本。
第十九条 学报应按照规定每年进行年审。年审应先送主管部门审核。安徽省教育厅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4月中旬。
第二十条 学报出版增刊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,在申请报告中应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、印数、印张、定价、出版时间、印刷单位及审读意见等,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由主办单位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。
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,按照正刊的标准,保证质量。增刊的宗旨、编辑方针、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;增刊除刊印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记录外,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,并在封面注明“增刊”字样。
第二十一条 学报变更名称、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.登记地、业务范围、刊期,依照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的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二条 学报出版单位变更学报开本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,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,由主办单位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,并报主管部门。
第二十三条 学报休刊,出版单位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,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,并报主管部门。
第二十四条 学报编辑部应加强财务管理,节约开支,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刊物成本,学报编辑部亦可根据出版、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,开展与编辑出版业务有关的经营项目,扩大办刊经费来源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2007年9月4日
责任编辑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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